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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573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张鹤 上列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鹤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鹤的财产(2058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长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