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8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婧与四川诚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婧,四川诚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45-2号原告陈婧。被告四川诚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婧与被告四川诚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担保,申请对被告四川诚益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陈婧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傅志英所有的位于武侯区新南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