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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与吴江有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有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明。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被告吴江有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有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浩宏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