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曾某某、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曾某某,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曾某某。被告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收到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成都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