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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仲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陕西蓝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仲字第0028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法定代表人杨葆,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陕西蓝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座1702。法定代表人何炜铭,该公司总经理。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与陕西蓝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6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蓝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2万元整、承担仲裁费8255元及执行费1824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蓝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陕西蓝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支付案件执行款叁万元整,剩余玖万捌仟贰佰伍拾元及债务利息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执仲字第002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达西审判员  李 唯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冰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