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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6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毕某、被告朱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毕某;朱某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6428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生,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董云春,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毕竟(系毕伟弟弟),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南京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日生,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蒋金宝,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毕某、朱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敏人民陪审员 王 焰人民陪审员 张京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邵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