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余河与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河,陈俊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余河,男。委托代理人杨杰,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俊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河与被告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河负担。审判长  谷建辉审判员  杨基石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