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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建与莫冬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莫冬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郭建,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被告莫冬梅,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诉被告莫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