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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56年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57年9月4日出生。上诉人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9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徐×负担37.5元(已交纳),由李×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英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