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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与被告魏继宾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魏继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遂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张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继宾,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魏继红,女,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张东与被告魏继宾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新年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的委托代理人李珍、被告魏继宾的委托代理人魏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诉称,原、被告系战友,2009年9月份,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半年还款,后经催要,被告给原告换了几次欠条,最后换条时间为2012年12月8日。至今,被告仍未还款。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魏继宾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协商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魏继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张东出具一份欠款200000元的欠条。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原告书写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被告当庭承认借款200000元事实。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继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继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新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