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后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桂萍与被申请人肖XX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桂萍,肖X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金桂萍。被申请人肖XX。申请人金桂萍与被申请人肖XX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肖XX在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XX在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列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