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玉花与被执行人郭殿军、章继军、徐振华、徐振儒、徐占林、郭中宝、高淑芹、商志林、张继龙、张桂友、刘全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花,郭殿军,章继军,徐振华,徐振儒,徐占林,郭中宝,高淑芹,商志林,张继龙,张桂友,刘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111号申请人马玉花。被执行人郭殿军。被执行人章继军。被执行人徐振华。被执行人徐振儒。被执行人徐占林。被执行人郭中宝。被执行人高淑芹。被执行人商志林。被执行人张继龙。被执行人张桂友。被执行人刘全友。申请人马玉花与被执行人郭殿军、章继军、徐振华、徐振儒、徐占林、郭中宝、高淑芹、商志林、张继龙、张桂友、刘全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