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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玉花与被执行人郭殿军、章继军、徐振华、徐振儒、徐占林、郭中宝、高淑芹、商志林、张继龙、张桂友、刘全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花,郭殿军,章继军,徐振华,徐振儒,徐占林,郭中宝,高淑芹,商志林,张继龙,张桂友,刘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111号申请人马玉花。被执行人郭殿军。被执行人章继军。被执行人徐振华。被执行人徐振儒。被执行人徐占林。被执行人郭中宝。被执行人高淑芹。被执行人商志林。被执行人张继龙。被执行人张桂友。被执行人刘全友。申请人马玉花与被执行人郭殿军、章继军、徐振华、徐振儒、徐占林、郭中宝、高淑芹、商志林、张继龙、张桂友、刘全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