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涛故意杀人罪,张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26号罪犯张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娄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本院(2001)娄中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由被告人张涛等四名被告人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四被告人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张涛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月17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涛获得奖励分118.1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