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覃冬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冬英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象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冬英,女,1969年5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象州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9月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冬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覃冬英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冬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覃冬英在象州县百丈乡新寨村新寨小学门前,看见本村委新寨东村的覃某某(已判刑)持有一辆黑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覃冬英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使用。经查,该车系失主黄彩菊被盗的电动车。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覃冬英主动到象州县公安局百丈派出所投案,并将该电动车退缴。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返还给失主黄彩菊。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冬英主动将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冬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有象州县公安局百丈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破案经过,有电动车销售单、售货单,有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指认照片、扣押清单、领条,有本院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冬英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冬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覃冬英主动推其购买的电动车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购买该赃车的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该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失主黄彩菊,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覃冬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冬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