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X1与X市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1,X市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X2,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张X1,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X市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被告张X2,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1诉被告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中心支公司、X市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X2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1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