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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鲁秀珍等十六人与唐福祥1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秀珍,于桂华,张淑珍,唐世荣,唐桂录,马月华,张玉华,徐学金,刘玉红,王绍忠,孙景山,石景玉,孙显良,王华乙,唐华,唐桂桐,唐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鲁秀珍。申请执行人于桂华。申请执行人张淑珍。申请执行人唐世荣。申请执行人唐桂录。申请执行人马月华。申请执行人张玉华。申请执行人徐学金。申请执行人刘玉红。申请执行人王绍忠。申请执行人孙景山。申请执行人石景玉。申请执行人孙显良。申请执行人王华乙。申请执行人唐华。上述十五名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唐桂桐。申请执行人唐桂桐。被执行人唐福祥。申请执行人鲁秀珍等十六人与被执行人唐福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唐福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鲁秀珍等十六人劳动报酬12885元、案件受理费6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