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6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何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