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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6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何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