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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荣与刘万良、戴其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刘万良,戴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57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刘万良。被执行人戴其德。申请执行人张荣为与被执行人刘万良、戴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万良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荣借款10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戴其德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万良、戴其德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向温州市瓯海区房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万良有一间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穗丰村和平路1弄11号的两层房屋(产权证号:0223318,与徐兰妹共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予以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屋,且为农村集体性质,目前暂不宜处置;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两被执行人查明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万良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戴其德名下有一辆浙C×××××长城牌汽车,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予以查封,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处置;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万良在温州市范围内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戴其德在瑞安市瑞豪装潢有限公司有股权,但该公司在2010年度起已未年检,无执行价值。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入相关征信系统。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2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