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励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励某。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