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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励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励某。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