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乔宁与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宁,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724号原告乔宁。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吉人。委托代理人周虹菲。原告乔宁诉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闵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宁及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宁诉称,2014年11月8日上午,原告委托朋友至被告公司处购买鸡蛋和火锅底料,收到鸡蛋和火锅底料后,原告认为商品和被告宣传图片不一致,遂至被告处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被告服务员态度强硬,原告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现要求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81.5元、误工费1862元、材料打印费15元、交通费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事发当日,原告确系去被告公司处退货,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退货事宜,但原告仍不满意,辱骂被告员工,且原告动手在先,将计算器扔向被告员工,两者确有肢体冲突,但被告员工并未打原告,故原告损害与自己无关,无需赔偿原告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上午,原告委托朋友至被告公司处购买鸡蛋和火锅底料,收到商品后,原告发现与被告宣传图片不一致,遂至被告处交涉,交涉过程中,原告将手伸至被告公司柜台内,欲拍摄被告员工进行投诉维权,被告员工拒绝原告拍摄,并用手打了下原告正在拍摄的手,原告遂将被告员工桌上的计算器扔向被告员工,被告员工追出柜台,二人拉扯过程中,原告被自己推的小推车碰到左小腿处,原告受伤。为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81.5元,原告为本次诉讼花费材料打印费15元,原告为处理此事亦花费交通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医疗费、复印打印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过错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认可其公司员工确因商品退货事宜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故对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认为原告损害与自己无关,无需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不仅要看损害的结果,亦要看损害发生的原因及进展,该损害发生的原因系原告去被告处协商退货事宜引起,被告员工虽服务态度不到位,但原告在此事件过程中将手伸进柜台内近距离拍摄被告员工、被拒绝拍摄后将计算器扔向被告员工的做法有失妥当,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易初莲花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据实确定如下:(一)医疗费81.5元,均系纠纷发生后,原告至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就诊所花费,医疗费凭据认定,本院应予支持;(二)交通费20元,系原告就诊等实际所需费用,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酌情确定15元;(三)误工费1862元,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予以佐证,本院难以支持;(四)材料打印费15元,系原告为诉讼打印材料所需,本院予以支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六)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院确定了被告赔偿数额,已经弥补了原告的损失,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宁医疗费人民币48.9元、交通费人民币9元、材料打印费人民币9元;二、对原告乔宁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