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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全智与沈阳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智,敖建国,沈阳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158号原告:李全智委托代理人:韩国永被告:敖建国被告:沈阳龙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原告李全智与被告敖建国、沈阳龙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刚(主审)、人民审判员于洪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全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李全智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