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1月28日生。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