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柯平与安庆市宿松县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平,安庆市宿松县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060-1号原告:柯平,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宿松县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中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0658-1。法定代表人:陈新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平诉被告安庆市宿松县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庆市宿松县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类似案件(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28号案申请损失评估,并要求将该评估结论作为本案证据,以及(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28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须待(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28号案审结后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