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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9号原告耿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耿某。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