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9号原告耿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耿某。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