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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冯冬东与井陉县威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冬东,井陉县威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冯冬东,井陉县威州镇南平望村。被执行人井陉县威龙煤业有限公司,井陉县���州镇北平望村。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冯冬东与被执行人井陉县威龙煤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2)井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五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