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兰考县六合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商丘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汪应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考县六合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商丘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汪应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兰考县六合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表人王洪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北路(310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邢尧,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汪应培,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上诉人兰考县六合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翠萍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