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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与马永顺、黄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马永顺,黄廷霞,商应海,马洪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4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负责人李海波。被告马永顺。被告黄廷霞。被告商应海。被告马洪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与被告马永顺、黄廷霞、商应海、马洪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9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马永顺、黄廷霞、商应海、马洪年价值9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