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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俊与赵璐璐、毛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赵璐璐,毛志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杨俊,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赵璐璐,男,汉族,1994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毛志国,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赵璐璐、毛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