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俊与赵璐璐、毛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赵璐璐,毛志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杨俊,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赵璐璐,男,汉族,1994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毛志国,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赵璐璐、毛志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