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国冬与李绍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冬,李绍付,占振芳,赵国庆,李梦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103号原告陈国冬,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李绍付,男,1941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占振芳,女,1943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赵国庆,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梦圆,女,1999年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国庆,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冬诉被告李绍付、占振芳、赵国庆、李梦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冬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国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