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国冬与李绍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冬,李绍付,占振芳,赵国庆,李梦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0103号原告陈国冬,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李绍付,男,1941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占振芳,女,1943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赵国庆,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梦圆,女,1999年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国庆,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冬诉被告李绍付、占振芳、赵国庆、李梦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冬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国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