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驮带其子董某甲、董某乙,沿丰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石各庄村北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常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庄某与董某甲、董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庄某、董某乙、董某甲诊断证明,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唐华(2014)临鉴字第220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唐山市公安局(2014)唐公物检(交)B50号物证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3-9-3)第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庄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结合本案案件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顾智娟审判员 孙洪海审判员 邱天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