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运生与原秀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生,原秀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张运生,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四华,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秀花,女,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生与被告原秀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生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张运生承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若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