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2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白某甲、白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576-1号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6594-0。法定代表人史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则亮,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鹏,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白某甲,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白某乙,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白某甲、白某乙财产的保全。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刘明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