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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