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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应奎与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527号原告王应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汉,居民。委托代理人肖云祥,居民。被告徐建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奎与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应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奎撤回对被告徐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王应奎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