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执字第0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59汤建平与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平,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659-1号申请执行人汤建平,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江阴市周庄建业钢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吴建康,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注册号320282000097885。法定代表人陆龙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汤建平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澄周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汤建平租金176598元、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750元。因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其村委会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雅阁牌苏B×××××小型汽车、一辆东风牌苏B×××××小型汽车,但去向不明,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汤建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汤建平明确表示除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辆雅阁牌苏B×××××小型汽车、一辆东风牌苏B×××××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周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汤建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