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361号原告路某某,女,农民。被告陈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