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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其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其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休宁路汇林阁西30#楼,组织机构代码76082919-6。法定代表人:罗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其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其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怡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