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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何文仁与杨庆丰、薛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80号原告何文仁,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杨庆丰,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薛玉波,男,成年,汉族,勾机车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仁与被告杨庆丰、薛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文仁因被告杨庆丰、薛玉波给予赔偿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文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陈庆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娃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