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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施秀娣与靖江市祥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娣,靖江市祥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012号原告施秀娣,女,1951年1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祥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44238-6,住所地靖江市公新公路1号三楼东。法定代表人徐子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娣与被告靖江市祥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