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立管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侯世俊与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世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世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人侯世俊因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工作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且本案为普通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