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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