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兰自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兰自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4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组织机构代码73803837-1。法定代表人曾丽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自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自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