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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纪文晓与被告烟台中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晓,烟台中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纪文晓,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中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孙洪吉。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晓诉被告烟台中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纪文晓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