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生龙与马国录劳务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龙,马国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马生龙,男,1980年4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马国录,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马生龙诉被告马国录劳务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生龙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国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生龙诉称:2011年3月原告应被告马国录的要求在被告承包的固原市六盘���热电厂到王洼煤矿路段修建铁塔墩子。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要求给付工资,被告推诿未付。2014年7月15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农历7月初四清偿欠款。后被告仍未依照约定偿还欠款,被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000元。原告马生龙提供的证据有: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的事实。被告马国录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经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马国录提供劳务,修建被告所承包的固原市六盘山热电厂到王洼煤矿路段的铁塔墩子。工程结束后,原告要求给付工资,被告推诿未付。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农历7月初四清偿5000元。后被告仍未依照约定偿还此款。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国录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马生龙支付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国录负担。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