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2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邓中柱与海口皖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中柱,海口皖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452-2号申请执行人邓中柱。被执行人海口皖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孝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邓中柱与被执行人海口皖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口皖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帐户(帐号:22010XXXXX)内的存款23956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口皖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帐户(帐号:22010XXXXX)内的存款239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