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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姜大朋、陈礼根与陈礼根、骆顺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大朋,陈礼根,骆顺华,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姜大朋。被告:陈礼根。委托代理人:陈启瑞。委托代理人:鲍普扬。被告:骆顺华。委托代理人:骆军军。被告: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毛毛。委托代理人:席永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朋诉被告陈礼根、骆顺华、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大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大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5元,减半收取1732.50元,由原告姜大朋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