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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京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6楼。法定代表人孙朝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王志蕾,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京明,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显广,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京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