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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殷华刚与任髙计及王小锋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华刚,任高计,王小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7号原告殷华刚。被告任高计。被告王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华刚与被告任髙计及王小锋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华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苗卫平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