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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勤与黎建明、张术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勤,黎建明,张术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孙勤,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黎建明,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张术香,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孙勤因与被申请人黎建明、张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黎建明、张术香在宁东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17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建明、张术香在宁东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17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峰代理审判员  汤 涛代理审判员  吕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