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成国际运输丹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财产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成国际运输丹东有限公司,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中成国际运输丹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H区50号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成国际运输丹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9884元和诉讼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瑛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余款及利息、诉讼费,申请人中成国际运输丹东有限公司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振兴民三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赤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